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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c-MET异常肺癌患者】一项在c-Met异常的晚期NSCLC癌患者中评估伯瑞替尼肠溶胶囊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多队列、开放的II期临床研究

524人阅读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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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一项在c-Met异常的晚期NSCLC癌患者中评估伯瑞替尼肠溶胶囊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多队列、开放的II期临床研究

二、登记号

CTR20191957 

三、试验药物

伯瑞替尼:新型MET抑制剂。

四、适应证

驱动基因阴性、c-MET异常的非小细胞肺癌

五、入组标准 

  1. 签署参加研究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2. 年龄在18岁及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IIIB期-IV期)(可接受外院病理报告);

  4. 组织样本检测证实EGFR wt、ALK重排阴性、ROS1重排阴性、KRAS突变阴性;(备注:肺癌驱动基因阴性)

  5. 经证实存在c-Met异常,

  • c-Met扩增,GCN≥6.0(经中心实验室FISH检测证实),满足以下条件:

  • 纳入队列2:未接受过c-Met抑制剂治疗,标准治疗(含铂化疗方案)失败,或临 床 不适 合进 行化疗 的 (如 年龄 ≥75 岁、 肌 酐清 除率 <50mL/min 、 肌酐>1.3mg/dL、2级或以上听力损失、2级或以上周围神经病变及任何其它不适
    合进行铂类化疗的情形)人群;

  •  纳入队列3:未接受过c-Met抑制剂治疗,患者拒绝化疗的c-Met扩增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人群;

6. 至少有一处可测量病灶(按RECIST1.1标准)。对于一个先前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当自放疗以后出现明确的疾病进展,才可以被计为靶病灶;

7. ECOG 体力状态分数0-1分;

8. 预期生存期≥3个月;

9. 实验室检查指标符合以下要求:

  • AST:≤3× ULN(无肝脏转移)

  • ALT:≤3 × ULN(无肝脏转移)

  • 总胆红素:≤1.5 × ULN(无肝脏转移)

  • AST:≤5.0 × ULN(有肝脏转移)

  • ALT:≤5.0 × ULN(有肝脏转移)

  • 总胆红素:≤3.0 × ULN(有肝脏转移)

  • 血小板计数:≥75 × 109/L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5 × 109/L(治疗开始前7天内未使用生长因子的情况下)

  • 血红蛋白>90g/L(治疗开始前10天内未输血或使用生长因子的情况下)

  • INR:≤2.0

  • 血清肌酐:≤1.5 × ULN

  • 尿素/尿素氮:≤1.5 × ULN

  • 无症状性血清淀粉酶 ≤2 级(NCI-CTCAE 5.0)。对于研究开始时具有2级血清淀粉酶异常的患者,必须确认无体征和/或症状提示为胰腺炎或胰腺损伤(例如,P-淀粉酶升高,胰腺影像结果异常等)

  • 血清脂肪酶≤1.5×ULN

10. 研究者判断依从性好,能按方案完成预定访视、治疗和实验室检查。

六、排除标准

  1. 不愿意提供肿瘤组织或血液样本进行分子筛选;

  2. 先前曾经接受过c-Met抑制剂(队列4除外)或HGF靶向性治疗;

  3. 发生有症状的,而且在神经学上不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者需要增加类固醇剂量来控制CNS疾病;
    注意:有症状的CNS转移已经得到控制的患者可以参加本次试验。在进入研究之前,患者必须已经完成了放疗,或者CNS肿瘤转移手术治疗后至少2周以上。患者的神经功能必须处于稳定状态,在临床检查中没有发现新的神经功能缺损,而且在CNS
    影像学检查中也没有发现新的问题。如果患者需要使用类固醇来治疗CNS转移,那么至少在进入研究前的两周,他们的类固醇治疗剂量已经达到稳定。

  4. 不稳定或无法控制的疾病或与心功能有关或影响心功能的情形[如不稳定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 Ⅱ级)、未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不论是否使用降压药,舒张压> 100 mmHg和/或收缩压> 160 mmHg。允许筛选之前开始使用或调整降压药)];

  5. 筛选期静息校正QT间期(QTc)女性> 470ms或男性>450ms;

  6. 任何重要的心律异常如室性心律失常、药物未能控制的室上性、结性心律失常和药物未能控制的其他心脏心律失常;

  7. 正在接受华法林或任何其它香豆素衍生物抗凝剂治疗的患者,预防中央导管相关血栓形成的低剂量华法林(< 2 mg)除外;

  8. 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恢复到≤1级(NCI-CTCAE 5.0)或基线,脱发除外;

  9. 可能增加毒性风险的任何合并的医学状况;

  10. 在开始伯瑞替尼首次给药前2周或≤5倍药物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之内接受过抗肿瘤和研究性药物治疗。如果既往治疗为一种单克隆抗体,则必须在伯瑞替尼首次给药之前至少2周停止该治疗。如果既往治疗为一种口服靶向药物,则必须在伯瑞替尼首次给药之前至少5倍药物半衰期停止该治疗。如果既往治疗为中药抗肿瘤治疗则必须在伯瑞替尼首次给药之前至少1周停止该治疗;

  11. 开始伯瑞替尼治疗之前≤4周行肺野的胸部放疗,或者患者未从放疗相关毒性中恢复。对于所有其他部位(包括胸椎或肋骨放疗),开始伯瑞替尼治疗之前≤2周接受过放疗,或者患者未从放疗相关毒性中恢复。允许患者在开始伯瑞替尼治疗之前≤2周接受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

  12. 开始伯瑞替尼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重大手术(例如,胸腔内、腹腔内或盆腔内)(2周内接受过脑转移切除术),或者患者未从这些手术的副作用中恢复。胸腔镜活检手术和纵隔镜检查不算为重大手术,患者可在手术之后≥1周入组(胸/腹腔积
    液穿刺引流以及细针穿刺活检不算为手术);

  13. 除了NSCLC之外,近3年内还被诊断有另外一种和/或需要治疗的恶性疾病。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和鳞状皮肤癌,以及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原位癌除外;

  14. 患者接受了CYP3A4强效诱导剂和/或强效抑制剂药物治疗,且在开始伯瑞替尼治疗之前至少1周内以及在研究期间不能停止使用;

  15. 抗HIV(+),或抗HCV和HCV-RNA均为(+),或HBsAg阳性和HBV DNA ≥ 500IU/ml(对于HBV DNA≥500 IU/ml患者,在筛选期及研究期间,可以使用抗病毒药物治疗);

  16. 妊娠或在哺乳;

  17. 研究期间不能采用充分的避孕措施受试者;

  18. 目前参加另一项临床试验或在试验药物第一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了研究性药物;

  19.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研究的其他情形。    

七、研究中心

广东省人民医院,深圳市人民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东部战区总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上海市胸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山东省肿瘤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肿瘤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吉林省肿瘤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八、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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