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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临床研究受试者知情同意共识(2021版)

2022年11月10日


通讯作者:洪明晃,阎昭
来源:Chinese Journal of Cancer

为充分保护肿瘤临床研究受试者权益,明确肿瘤临床研究中知情同意书内容和知情同意过程的伦理审查要点,由中国抗癌协会医学伦理学专业委员会牵头,联合国内知名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共同讨论,制订本共识,同时附肿瘤临床研究知情同意书通用模板,以期给申办者、研究者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实践提供一定的指导与建议。

关键词:  肿瘤临床研究;知情同意;伦理审查;共识

1. 总则

1.1  共识起草目的

在肿瘤临床研究领域,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健康,维护受试者尊严、人格完整,保障受试者充分自主决定的权利,除了申办者和研究者遵守GCP等法规,履行相关职责,规范实施临床研究外,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伦理委员会对知情同意书及知情同意过程的审查质量。2020年国家药监局和卫健委最新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明确“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针对知情同意的规范进行了大篇幅描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高质量的知情同意书、规范的知情同意过程,是保障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避免医患纠纷的必要措施。

在多中心临床研究实施过程中,常遇到各机构伦理委员会对知情同意书的具体内容和知情同意过程等的审查要求与意见不一致,甚至差异较大,给临床研究实施质量与效率带来一些问题,尤其是在病情进展迅速、诊疗方法复杂的肿瘤临床研究方面,问题更为突出。如能针对肿瘤临床研究的特点与需求,形成相对统一的知情同意书撰写模板,以及知情同意审查共识,或能提高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的效率,也为伦理协作审查机制提供帮助。

随着肿瘤临床研究领域的不断发展,“知情同意”本身的含义也在不断拓展。在日常的伦理审查工作中,除了遇到研究目的和研究对象都非常具体的传统伦理审查申请,各机构伦理委员会也不断会遇到特殊的知情同意情况,如生物样本的二次利用、群体健康大数据研究、电子知情同意等。对于这些非传统意义上的研究项目与知情同意书,如何申请、如何进行知情同意,如何审查,也是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在工作中不断面临的新问题。此次共识对以上问题拟订了一些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以供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参考。

1.2  共识基本要点

本共识包含知情同意书和知情同意两部分。

知情同意书撰写、知情同意实施及其伦理审查,应围绕保护受试者的核心目的,遵循《赫尔辛基宣言》与《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以及国内外通行的伦理审查原则,包括我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以及CIOMS《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国际准则(2016版)》等。肿瘤临床研究知情同意内容,还应结合肿瘤临床的特点,例如:靶向/免疫药物联合多学科综合治疗、生物标志物外送中心实验室检测以及影像学和病理学的中心评价、长时间的生存随访、疾病进展后继续治疗或交叉给药、项目总结后的延伸给药等等,增加相应的内容。

共识对肿瘤临床研究受试者常规知情同意过程作了详细的介绍并对整个知情同意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同时对特殊知情同意,包括豁免知情同意和电子知情同意,根据肿瘤临床研究的实际情况界定了适用范围,并明确了特殊知情同意过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  知情同意书主要内容及审查要点

2.1  肿瘤临床研究知情同意书文本的基本要求和伦理审查要点(表1)

2.2  肿瘤临床研究知情同意书通用模板

本模板(见附件)可作为以成年肿瘤患者为受试者的干预性临床试验的主知情同意书,子知情同意书、其他类型肿瘤临床研究的知情同意书请参考共识2.1。模板正文内容需要研究申办方和研究者根据实际情况撰写,括号内的斜体文字为提示性语句而非正文。

3.  知情同意过程

3.1  肿瘤临床研究受试者常规知情同意过程

(1)  知情同意的过程应在安静和单独的环境下进行,有一定的私密性。

(2)  被授权的研究者应使用受试者可以理解的通俗易懂的语言,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向受试者或其监护人解释知情同意书的全部内容;干预性临床试验应有相关肿瘤专业临床医生现场向受试者解释知情同意书内容。

(3)  研究人员不能以任何形式胁迫、不正当影响或诱导受试者参加或继续参加研究。晚期无标准治疗方案可用的肿瘤患者更容易受到经治医生对后续治疗建议的影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此时研究人员更应注意客观描述治疗性临床试验的风险、获益和替代治疗措施,尊重受试者自主权。

(4)  研究人员应给予受试者、监护人充足的时间和机会仔细阅读知情同意书,考虑是否愿意参加研究,并就受试者或监护人不明白的内容和提出的疑问予以耐心、详细的回答,保证知情同意对象充分知晓和明了与临床研究有关的必要信息。肿瘤患者监护人可能会要求研究人员向患者本人隐瞒所患疾病,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研究人员仍应当了解本人诉求,与监护人沟通,以适当的方式让本人充分了解临床研究的全部必要信息并与本人进行书面知情同意过程。

(5)  知情同意贯穿整个研究过程,研究人员随时解答受试者、监护人对于研究的任何疑问。

(6)  获得知情同意书。受试者自愿做出参加研究的决定后,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由受试者和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共同签署,双方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受试者也可进入试验,同时应由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于肿瘤领域非治疗性临床试验,如健康受试者的药代动力学试验,或者在极低生物学效应剂量水平开展的新药耐受性研究,原则上应由受试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儿童作为受试者,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有能力(大于等于8周岁)做出同意参加临床试验的决定时,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若受试者或监护人缺乏阅读能力,应当有一位公正的见证人见证整个知情同意过程。研究者应当向受试者或其监护人、见证人详细说明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文字资料的内容。如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口头同意参加试验,在有能力情况下应当尽量签署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如进行了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对仍在研究期间的受试者需再次进行知情同意,并签署新版本的知情同意书。在干预性的肿瘤临床试验中,处于筛选和治疗阶段的受试者应再次进行书面知情同意;但处于生存随访阶段的受试者,往往不便进行现场访视,当知情同意书的修改内容与受试者安全或后续诊疗相关时,研究者可以电话或其他远程形式进行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过程应清楚地记录在原始病历中。

签署好的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受试者保存,另一份保存于研究者文件夹。

3.2  特殊知情同意

3.2.1  豁免知情同意

豁免知情同意的条件:

(1)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不超过最低限度。

注:肿瘤临床研究应为非干预性质。

(2)豁免征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并不会对受试者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3)利用可识别身份信息的人体材料或者数据进行研究,已无法找到受试者,且研究项目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利益。

注:对于肿瘤临床研究,需要综合考虑研究性质、是否包含受试者可识别身份的个人信息、不同瘤种的生存数据等确定知情同意的可行性。典型知情同意不可行的情景包括使用去身份识别数据库开展的研究;或者利用既往病历或标本进行的回顾性研究,不涉及主动生存随访,且大部分病历或标本保存年限已超过相关患者的预期生存时间等,具体可参考“3.2.2肿瘤特情案例”。

(4)生物样本捐献者已经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同意所捐献样本及相关信息可用于所有医学研究。

注:包括肿瘤患者/受试者在既往临床诊疗或研究中签署了泛化知情同意书,同意医疗记录或标本用于未来医学研究。

(5)豁免征得知情同意,不意味着免除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利用既往临床诊疗或研究中获得的医疗记录和生物标本进行的研究,还应当考虑和注意以下几点:

(1)受试者的隐私和机密或匿名得到保证;

(2)既往研究已获得受试者的书面同意,允许其他的研究项目使用其病历或标本,本次研究符合原知情同意的许可条件;

(3)患者/受试者有权知道他们的病历或标本可能用于研究,若患者/受试者先前已明确拒绝在将来的研究中使用其医疗记录和标本,相关医疗记录和标本只有在公共卫生紧急情况需要时才可被使用;

(4)受试者有对生物标本或病历或他们认为特别敏感的部分(如照片、影音资料)要求进行销毁或匿名的权利;

(5)只要有可能,应在研究后的适当时候向受试者提供适当的有关信息。

3.2.2  肿瘤特情案例

案例1:研究计划收集2012年至2019年期间本院诊断为早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既往病历资料中的诊疗信息,并随访患者结局直至死亡或失访,研究者向伦理委员会申请全部受试者知情同意豁免。

本研究中研究者需要主动随访受试者结局,而且考虑到早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中位生存时间,近几年诊断的患者2020年大部分仍然健在,因此对于接受随访的受试者来说进行知情同意是可能的。伦理委员会认为不能豁免本研究全部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但对于研究开始前已经死亡或失访的受试者可以考虑豁免知情同意,即部分知情同意豁免。

案例2:研究计划收集2012年至2016年期间本院诊断为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既往病历资料中的诊疗信息,不涉及随访程序,研究者向伦理委员会申请全部受试者知情同意豁免。

本研究中研究者不主动随访受试者结局,而且考虑到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中位生存时间,大部分目标患者2020年已死亡,因此对于受试者来说进行知情同意可行性低。伦理委员会认为可以豁免全部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案例解析:肿瘤临床研究经常会涉及既往诊疗数据或生物样本的二次利用,多数情况下按照严格伦理准则应当进行知情同意,但这类“事后知情同意”理论“可行”,但实际操作却存在困难,特别是对于一些样本量巨大的登记研究。鉴于获取知情同意的不便并不能作为豁免知情同意的充分条件,研究人员和医学伦理专业人员一直在寻找恰当的方式在保护受试者权益的前提下更便捷地完成知情同意过程,如电话、电子知情同意等远程形式。

3.2.3  电子知情同意

电子知情同意是指使用电子系统、程序,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播客、互动网站、生物识别设备和读卡器等,来传达研究相关的信息并获取、记录知情同意。使用电子知情同意书过程中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受试者便于理解电子知情同意书所呈现的信息;确保在使用多种电子系统和程序获得知情同意时,获得适当的同意文件;确保电子知情同意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

电子知情同意可用于补充或替代书面知情同意,但必须包含所有知情同意要素,可以使用图表、图像、视频等交互式电子技术,同时应易于操作,必要时可以提供超链接。电子知情同意应由研究人员负责获得,不能委托电子系统管理机构负责获得知情同意。知情同意过程可以在研究现场进行,也可以远程进行。

电子系统必须具有确认签署电子知情同意的人是受试者或其监护人的方法,允许使用多种方法来创建电子签名,包括使用计算机可读的身份证、生物识别技术、数字签名、以及用户名和密码组合;基于生物识别技术的电子签名必须确保只有所有者能使用。伦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电子签名系统供应商提供说明,来描述如何创建签名以及系统满足相关要求。

提供给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副本可以是书面或电子的,包括通过电子存储设备或邮件提供。如果电子知情同意包含网络链接(其他网站、博客等),保持这些链接在研究完成之前可随时访问,这些链接中的信息应该包含在提供给受试者的纸质副本中。  


附件













参考文献

转发自公众号:肺癌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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