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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R-1701联合BP102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开放性、多中心Ⅰb/II期临床试验

390人阅读  2022年03月03日

项目肿瘤:实体瘤

药物特点:PD-L1、TGF-β、VEGF

药物信息:SHR1701、BP102

入选标准

1. 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18~75岁(含边界值,以签署知情同意当日计算),男女皆可。

3. Ib期研究阶段:经过标准治疗失败或缺乏有效标准治疗,且病理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II期研究阶段:研究分别入组肝细胞癌、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肾细胞癌、非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a) 队列1肝细胞癌:经病理学确诊的无法根治的肝细胞癌,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治疗,或既往经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单药或与其他药物联合)治疗,治疗期间影像学进展;

 b) 队列2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诊的、无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经中心实验室检测证实PD-L1表达阳性(CPS≥1);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复发或转移阶段的系统性治疗或既往一线化疗方案治疗失败;HER2表达阴性;

注:新辅助或辅助治疗,如治疗结束后<6个月疾病复发、进展,计为一线治疗。

 c) 队列3肾细胞癌: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晚期肾细胞癌,复发、转移阶段未接受过系统性治疗,或既往经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单药或与其他药物联合)治疗,治疗期间影像学进展;

 d) 队列4非鳞非小细胞肺癌: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转移性非鳞非小细胞肺癌,经检测证实不伴有EGFR激活型突变或ALK融合基因异常,且已不适合开展根治性手术或放疗治疗,经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治疗期间影像学进展,且针对复发、转移阶段,既往经过不超过2线的系统治疗。

 4. 能够在筛选期配合接受活检,提供新鲜的肿瘤组织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或者提供首次用药前2年内获得的肿瘤组织存档样本(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FFPE]组织块或未染色的FFPE玻片)。

 5. ECOG评分:0~1(ECOG评分标准见附件一)。

 6. 预期生存期≥12周。

7. 重要器官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首次用药前14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纠正治疗):

a) 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

b) 白细胞计数(WBC)≥3.0×109/L并且<15×109/L;

c) 血小板计数(PLT)≥90×109/L;

d) 血红蛋白(HB)≥90 g/L;

e) 血清白蛋白≥ 30g/L;

f) 胆红素≤ 1.5×ULN;

g) ALT 和AST ≤3×ULN;

h) ALP≤ 2.5×ULN,如伴有骨转移则≤5×ULN;

i) Cr≤1.5×ULN,同时肌酐清除率(CrCL)≥45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j) APTT≤1.5×ULN,同时INR或PT≤1.5×ULN(未接受抗凝治疗);

k) 男性QTc<450 ms,女性QTc<470 ms,LVEF≥50%。

8. 非手术绝育或育龄期女性患者,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3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患者在首次用药前72h内血清HCG检查必须为阴性,而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对于伴侣为育龄期妇女的男性患者,应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3个月内采用两种有效方法避孕。

子靶向治疗(包括其他临床试验用靶向药)距首次研究用药<5个药物半衰期,或先前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脱发、淋巴细胞计数降低除外)未恢复至CTCAE 5.0中1级或以下的患者。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可能于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者。

排除标准

1. 既往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除外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表浅膀胱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原位宫颈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至首次用药前已治愈≥5年且有证据证实无复发转移的其他恶性肿瘤。

2. 患有脊髓压迫或有症状的脑转移;既往接受过脑转移治疗(放疗或手术),如影像学证实已稳定至少1个月,且已停止全身性激素治疗(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无临床症状的患者允许入组。

3. 伴有临床症状的需要进行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或在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过以治疗为目的的浆膜腔积液引流者。

4. 影像学提示肿瘤侵犯大血管、食管或研究者判断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引起大出血者;

5. 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消化道穿孔,或首次用药前1个月内发生过肠梗阻。

6. 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如:(1)NYHA2级及以上心力衰竭(2)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3)1年内发生过心肌梗死(4)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需要治疗或干预。

7. 患有高血压,且经降压药物治疗无法获得良好控制者(收缩压≥140 mmHg或者舒张压≥90 mmHg)。

8. 首次用药前4周内发生任何≥2级的出血事件(按NCI-CTC AE 5.0版);首次用药前1个月内存在咯血(单次发作咯血量≥2ml);筛选期内复测大便潜血≥++;入组前3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重度胃食管静脉曲张(针对肝细胞癌)。

9. 首次用药前6 个月内发生过重要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等)、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10. 正在接受溶栓/抗凝治疗者(允许预防性使用≤100mg/d阿司匹林、≤40mg/d低分子肝素)。

11. 尿常规提示尿蛋白≥ ++并经证实24小时尿蛋白量>1.0 g。

12. 首次用药前1个月内发生过严重感染、伴有活动性感染或首次用药前7天内有不明原因发热≥38.5℃。

13. 患有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HBsAg阳性且HBV DNA ≥ 2×103 IU/ml;丙肝参考: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正常值上限)。

14. 既往或目前有间质性肺炎、需接受糖皮质激素系统治疗的肺炎(如放射性肺炎等);目前有活动性肺炎或肺功能检查证实肺功能重度受损者。伴有活动性肺结核者,至首次用药前经过充分治疗并已停止抗结核治疗≥3个月者可以入组。

15. 患有先天或后天免疫功能缺陷(如HIV感染者);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肠炎、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肾炎、葡萄膜炎、垂体炎等)。允许入组接受稳定剂量胰岛素治疗的I型糖尿病、无需进行全身治疗且在首次用药前1年内无急性恶化的皮肤疾病(如湿疹、白癜风或牛皮癣)。

16. 药物无法良好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异常;

17. 首次用药前2周内,使用过皮质类固醇(>10 mg/天的泼尼松或其他等效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系统治疗者。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局部使用皮质类固醇,以及剂量≤10 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的肾上腺激素替代疗法。

18. 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发生过重度过敏反应。

19. 经研究者判断,患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酗酒、药物滥用、其他的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有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伴有家庭或社会等因素,会影响到患者的安全。

联系方式

若您(或您的家属、朋友)满足以上条件且有意参加或有兴趣进一步了解该项研究更多信息,可以和下面医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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