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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BR790片单药治疗在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无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肿瘤受试者

448人阅读  2022年03月02日

项目瘤肿:晚期实体瘤

药物特点:SHP-2

药物信息:BR790口服药物

入选标准

1. 自愿受试, 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第一阶段(剂量递增阶段):年龄≥18 且≤70 周岁;第二阶段(剂量扩展阶段):年龄≥18 且≤75 周岁;

3. 第一阶段(剂量递增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 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无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肿瘤受试者;第二阶段(剂量扩展阶段):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的, 包括但不限于携带 KRAS G12、 BRAF 第三类突变、 NF1LoF 基因突变, 以及 RTK 突变、 扩增或重排的实体肿瘤, 瘤种包括但不限于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 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 食管鳞状细胞癌(ESCC)、 在剂量递增阶段或者同靶点药物提示出现临床获益的其他瘤种;

4. 根据 RECIST v1.1, 至少有一个肿瘤病灶可以被测量(仅适用于剂量扩展阶段);

5. ECOG≤1;

6. 预计生存期≥3 个月;

7. 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试验开始至末次给予试验药物结束后 6 个月内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 避孕套或女性伴侣使用宫内节育器等;

8.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入组前的血妊娠测试结果必须为阴性, 并同意从试验开始至末次给予试验用药品结束后 6 个月内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定义为自然闭经至少连续持续 12 个月, 并具有相应的临床特征(如年龄、 血管舒缩症状史) ;或者进行过双侧卵巢切除术、 子宫切除术。

排除标准

1.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 转移或癌性脑膜炎受试者;

注: 如果受试者在试验筛选前完成了 CNS 转移的放疗或手术, 且放疗或术后受试者的神经系统稳定≥4 周(即筛选时未发现因脑转移导致的新的神经功能缺损、中枢神经系统影像学检查未发现新的病灶、 并且不需要糖皮质激素/类固醇进行治疗) , 则可以参与本研究;

2. 有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的受试者(除外局部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如果 5 年或 5 年以上没有疾病证据且不需要接受治疗的其他原位癌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

3. 需要引流或者需要介入治疗的胸/腹水受试者;

4. 活动性感染:

⚫  患有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筛选期 HBV DNA≥104 拷贝/mL, 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筛选期 HCV RNA≥103 拷贝/mL);

⚫  已知的免疫缺陷病毒(HIV) 疾病史或 HIV 病毒检测阳性;

⚫  既往患有需要接受静脉药物(如静脉抗生素等) 治疗的活动性感染(筛选时已经痊愈的可以入选);

5. 需要长期接受全身性激素治疗或需要长期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或同种异体移植(包括异种心脏瓣膜移植) 的受试者;

6. 具有可能影响试验药物的吸收、 分布、 代谢、 排泄等因素, 如吞咽困难、 胃肠道切除术后、 慢性腹泻、 克隆氏病、 活动性胃溃疡、 溃疡性结肠炎或肠梗阻等;

7. 患有其它严重的未控制的疾病, 参加本研究可能会影响对这些疾病的控制,如下:

⚫  失代偿性肝病;

⚫  有临床意义的胃肠道异常病症或慢性疾病, 包括不能吞服试验药物、 活动性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 克罗恩病)、 伴有肠道吸收不良的慢性腹泻、 难治性恶心呕吐、 或需要长期进行静脉营养治疗;

8. 基线期时没有足够的器官功能储备, 符合下列至少一项标准:

⚫  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 <1.5×109/L;                               

⚫  血小板(PLT) <100×109/L;

⚫  血红蛋白(Hb) <90 g/L;

⚫  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ULN;

⚫  如果受试者无肝转移, ALT、 AST>2.5×ULN;

⚫  如果受试者有肝转移, ALT、AST>5×ULN;

⚫  血清肌酐(Cr) >1.5×ULN;

9. 心脏功能受损或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受试者, 包括下列任何一种:

⚫  Fridericia 法校正基线 QT 间期(QTcF) 三次平均值>480 ms 或有先天性QT 间期延长综合征;

⚫  超声心动图评价结果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50%;

⚫  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 例如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 分级>2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需要心脏移植等;

10. 已知对试验药物或类似化合物过敏或过敏体质的受试者;

11. 哺乳期女性;

12. 既往使用过其他 SHP-2 抑制剂者(例如 TNO-155、 JAB-3312、 JAB-3068、RLY-1971、 RMC-4630 等);

13. 既往(开始治疗前≤6 个月)或目前患有严重的眼部炎症或眼部血管性疾病(如视网膜静脉栓塞 RVO) 者;

14. 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输血、 红细胞或血小板输注;

15. 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2 周内接受促红细胞生成素或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 类, 如培非格司亭或非格司亭 );

16.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或在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下列抗肿瘤治疗:化疗、 放疗(除外控制局部疼痛的姑息性放疗且放疗区域不包括拟定的靶病灶)、 免疫治疗、 内分泌治疗、 生物治疗或临床研究药物等, 或上述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至≤1 级(NCI-CTCAE v5.0 版,脱发, 或 2 级的外周神经病变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无安全风险的其它毒性除外); 

 17.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2 周内或在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中等或强效 CYP3A 诱导剂或抑制剂的受试者;

18.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且未完全恢复;

19.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参与另一项药物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

20.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其他情况

联系方式

若您(或您的家属、朋友)满足以上条件且有意参加或有兴趣进一步了解该项研究更多信息,可以和下面医生联系:

排版编辑:Lucy